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刘毅,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90********,汉族,大学文化,**公司采购部经理,住安徽省广德市**乡**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毅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刘毅利用担任宁波**公司采购部水产采购经理的职务便利,侵占该公司1149337元货款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刘毅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赃52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营业执照、劳动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
2.证人郭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毅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毅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青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毅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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