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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毅辉、李嘉鑫、杨宝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四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毅辉,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8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云南**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栋**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河口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口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嘉鑫,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8********,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云南省河口县**路**市场**单元**室。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河口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口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宝翠,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云南省砚山县人,住云南省河口县**栋**单元**室。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河口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口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毅辉、李嘉鑫、杨宝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2月27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三名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11日退回河口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5月10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刘毅辉、李嘉鑫为了非法获利,相互邀约到云南省河口县做进口火龙果生意,并通过被告人杨宝翠介绍认识了从事边民互市清关业务的刘某甲(另案处理)。经商议,被告人刘毅辉将从越南订购或者代为清关的火龙果找越南代理清关出口到中国后,交由刘某甲假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和缴纳税款的火龙果,采用化整为零,伪报为边民互市商品走私入境。并按照每柜(净重20吨)人民币1500元至1900元不等的价格支付刘某甲清关费用。入境后再由被告人刘毅辉、李嘉鑫等人安排的驾驶员运输至北京、昆明等收货地。期间,被告人杨宝翠帮助被告人刘毅辉找越南清关代理或代支付刘某甲部分清关费用,并于2019年4月1日投资人民币16万元,与被告人刘毅辉合伙通过伪报边民互市进口火龙果。经核算,被告人刘毅辉、李嘉鑫涉嫌走私火龙果入境数量计9143.787吨,涉嫌偷逃税款计人民币777.4436万元;被告人杨宝翠涉嫌走私火龙果入境数量计1771.961吨,涉嫌偷逃税款计人民币177.1961万元。

2019年11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刘毅辉在昆明市**国际大厦**座停车场被河口缉私分局民警抓获;当日11时许,被告人李嘉鑫、杨宝翠分别在河口县被河口缉私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收条、进口商品数量及费用登记表、对账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入库移交报关清单、数量统计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李某甲、王某某、陆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黄某某、刘某乙、陶某某、章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相关电子证据;

6、被告人刘毅辉、李嘉鑫、杨宝翠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毅辉、李嘉鑫、杨宝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其中,被告人刘毅辉、李嘉鑫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宝翠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毅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李嘉鑫、杨宝翠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毅辉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嘉鑫、杨宝翠是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毅辉、李嘉鑫、杨宝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思夷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刘毅辉、李嘉鑫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被告人杨宝翠取保候审,居住在河口县**中越**商贸城**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536836****。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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