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05号
被告人刘毓东,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6072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赣州市赣县**村**号。2019年3月25日因盗窃罪被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毓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刘毓东在本市白云区**镇**巷**号**房,秘密登陆方某某手机内的支付宝账号,通过花呗消费套现人民币(下同)920.7元。
同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刘毓东送方某某离开本市白云区**镇**村途中,见方某某的OPPO牌手机从身上掉下,其趁机捡起藏在身上。同日晚,刘毓东登陆方某某手机的微信账号,转走方某某微信内的2817元。经认定,上述OPPO牌手机价值1538元。
被告人刘毓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其赔偿方某某8569.7元,取得方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米手机1台等;
2.书证: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前科材料、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叶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刘毓东的供述;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毓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毓东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毓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毓东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毓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刘毓东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文豪
检察官助理 陈泽娜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毓东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盘资料6张。
3.缴获的小米手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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