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941号
被告人刘毫,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8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毫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从2020年11月29至2020年12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起,被告人刘毫在其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幢**-**的家中,利用手机下载巴蜀麻将等棋牌APP,为赌博人员提供网络赌博“房间”,吸引赌客在其创建的“房间”内以打成都麻将、“跑得快”游戏等的方式赌博,且以“闲聊”软件建群,将游戏输赢的分数按照设定的比例折算成钱,通过在“闲聊”APP聊天群里面发红包的方式进行资金结算,以每场抽取人民币3元或4元的“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经查证,2018年7月6日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毫通过前述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439878元。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刘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刘毫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闲聊后台信息、闲聊账户流水、银行流水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毫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其他案件相关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毫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毫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刘毫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毫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作案工具2部手机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幸蒙蒙
检察官助理:刘 畅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毫现被监视居住,住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幢**-**,联系方式:1734780****;
2.本案卷宗13册,光盘7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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