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刘民生,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河南省尉氏县,住河南省尉氏县**镇**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经济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民生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刘民生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刘民生与刘某某(已判决)、贾某某(已判决)等人借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先后注册成立了*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上述三家公司成立后,在未进行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刘民生等人多次以三家公司名义到税务机关领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开具并出售谋利。
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期间,*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共计对其他单位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1252份,发票金额(价税合计)142828073.78元,税额20752798.36元;其中已抵扣761份,发票金额(价税合计)87574289.35元,税额12723140.32元。
2019年8月22日,刘民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清单、刑事判决书、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贾某某、熊某某等人证言;3.鄂涵信司会鉴字[2016]101号等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刘民生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民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民生为谋取非法利益,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茅民
2019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刘民生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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