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水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413号

被告人刘水平,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其他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附**号,现住址南昌市经开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水平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至12月,南昌****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刘水平,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其虚构向某某、高某某、冯某某、程某某、欧阳某某5名农户购买木材的事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71份作为**公司的进项后,在没有发生实际贸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金额5%费用的方式,向高安市******有限公司、高安市****有限公司、江西****技术有限公司等15家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6份,金额21372766.68元,税额3488186.32元,价税合计24860953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向高安市****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金额7045215.46元,税额1142387.54元,价税合计8187603元。

2.**公司向高安市***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2份,金额6063595.45元,税额993454.55元,价税合计7057050元。

3.**公司向江西****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金额3334201.53元,税额548038.47元,价税合计3882240元。

4.**公司向宜春****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金额1602155.22元,税额256344.78元,价税合计1858500元。

5.**公司向上高县****工艺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533793.11元,税额85406.89元,价税合计619200元。

6.**公司向江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00386.39元,税额65953.61元,价税合计466340元。

7.**公司向宜丰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98290.6元,税额33709.4元,价税合计232000元。

8.**公司向宜丰县****加工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95094.02元,税额33165.98元,价税合计228260元。

9.**公司向宜丰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536008.64元,税额85761.36元,价税合计621770元。

10.**公司向宜丰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397241.39元,税额63558.61元,价税合计460800元。

11.**公司向高安市****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296153.85元,税额50346.15元,价税合计346500元。

12.**公司向宜丰县****工艺品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295461.54元,税额50228.46元,价税合计345690元。

13.**公司向万年县**建设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294871.8元,金额50128.2元,价税合计345000元。

14.**公司向万载县****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94827.59元,税额15172.41元,价税合计110000元。

15.**公司向新余市****有限责任公司万年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85470.09元,税额14529.91元,价税合计100000元。

被告人刘水平在作案时,为使虚假贸易逼真,还分别掌控了周某、高某某、冯某某、程某某、欧阳某某等5名农户每人名下一套银行卡、网银密码,编造**公司向上述5名农户购买木材的假象,之后又以上述农户名义通过其操控的网银扣除开票费用,将剩余购票款回流至购票企业。被告人刘水平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在2018年期间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且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的711495.49余元(收取5%的手续费扣除刘水平2018年在税务局已缴纳的税额),主要用于个人和家庭消费,认定为个人犯罪。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刘水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税务机关凭证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朱某某、蔡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水平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水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水平在与15家下游企业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6张,虚开税款数额3488186.3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茫

2020年6月15

                                 

附件:

1.被告人刘水平现羁押在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