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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永强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刘永强,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85********,汉族,大专文化,济南**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路**号**排**号。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永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刘永强在济南市济阳区万德福华为手机店内,采用撬锁的方式盗窃现金4308元、OPPOR9S手机一部。经认定,手机价值977元。

2.2019年7月18日凌晨,刘永强在济南市济阳区澄波湖壹号小区移动手机专卖店内,采用撬锁的方式盗窃现金500元、手机10部。经认定,手机价值16140.67元。

3.2019年8月9日凌晨,刘永强在济南市济阳区金马手机店内,采用撬锁的方式盗窃手机91部。经认定,手机价值201484.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被盗手机明细、发货单、出库单、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4.证人证言:李某某、秦某某、牛某某、庄某某、孔某某、郑某某、杨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陈述:杜某某、石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刘永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永强现逮捕羁押于济南市第五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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