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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永强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刘永强,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8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监视居住,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6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永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刘永强到福清市**街道**路**号**楼被害人陈某某租住处,通过溜门入户,窃取厨房柜子内的杂牌黑色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约2100元、居民身份证2张、医保卡1张、医院病历本。

被告人刘永强于2020年2月10日16时许在福清市音西街道溪前村路边被公安人员抓获,其身上的查扣到的赃款人民币926.4元,已发还被害人。

2.2020年7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刘永强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到福清市**道**号被害人李某某租住处,通过溜门入户,在一楼窃取百威听装啤酒一箱共计24瓶以及冰柜内的鱿鱼串12串。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啤酒价值人民币120元。

被告人刘永强于2020年7月23日在福清市**街道**号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永强的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永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永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永强认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永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娟川

二○一二○十二月七日

附注:

1.被告人刘永强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1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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