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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永忠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335号

被告人刘永忠,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乡**村**组。2017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9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7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未执行)。2020年5月8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一般监视居住),2020年5月20日由本院决定并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永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永忠窜至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西路杏香园酒店对面西南角“亭亭百货店”门口,见被害人一辆墨绿色雷克斯牌自行车(鉴定价值1253元)被用链条锁锁着,刘永忠将该自行车的链条锁直接拽开,后将该车盗走,来到合肥市双岗老街以100元价格销赃给一陌生人,后赃款被用于生活花费。

被害人发现财物被盗后随即报警,2020年3月26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合肥市双岗老街虹桥旅社3楼309室将被告人刘永忠抓获。

2020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刘永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又窜至到合肥市高新区地铁2号线南岗站出口附近,将被害人陆某某、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两辆捷安特牌自行车(鉴定价值953元)盗走,后销赃至路边收废品的陌生人,得赃款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孟某某、李某某、陆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永忠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20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永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

2020年5月 26 日

附:

1.被告人刘永忠现被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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