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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永昌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刘永昌,男,1994年5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419******,汉族,中专文化务农,四川省崇州市户籍所在地:崇州市崇阳镇****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17日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谢*,男,殁年27岁,户籍所在地:崇州市崇阳镇****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永昌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刘永昌与李某某等人在崇州市崇阳镇****吃宵夜,后李某某邀约被害人谢*到场。随后,谢*和刘永昌因与李某某之间的感情纠纷发生打斗。期间,刘永昌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谢*上半身划刺多刀,致其左胸部受伤倒地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凌晨1时45分死亡。经鉴定,谢*系有刃锐器刺创致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

2019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在崇州市****将被告人刘永昌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昌因感情纠葛持刀捅刺他人并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刘永昌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锐锋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信思

附:

    1.被告人刘永昌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换押证、提讯证各壹份,光盘玖张;

    3.扣押作案凶器刀具等物品情况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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