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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永林、王家温等4人运输毒品案)_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王家温,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弥渡县人,住弥渡县****村委会****号。2004年11月3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8月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永林,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弥渡县人,住弥渡县**镇**村委会**村**号。2008年10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8月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杨盛望,又名杨盛旺,男,1994年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6199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云南省永善县人,住永善县**镇**社区**号。

被告人曾 金,男,1997年8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5199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云南省弥渡县人,住弥渡县**镇**村委会**村**号。

上列四被告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刘永林、曾金于2019年2月27日,王家温、杨盛望于同年3月19日、23日分别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家温、刘永林、杨盛望、曾今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3日移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同年7月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10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王家温邀约被告人刘永林运输毒品。后王家温邀约被告人杨盛望,刘永林邀约被告人曾金共同运输。同月21日,王家温、刘永林、杨盛望、曾今驾车探路至广西田林县,租得桂L*****东风车返回弥渡县。同月24日,刘永林又在弥渡县租得云L*****猎豹车,四人驾驶两辆车由杨盛望、曾金用微信共享位置模拟探路到瑞丽市。次日,四人再次驾车探路至保山市隆阳区瓦房乡后返回瑞丽市,王家温到境外组织毒品。25日23时许,在畹町镇小菜园公路边接到由他人送入境的毒品后,杨盛望驾驶桂L*****越野车在前探路,刘永林、曾金将毒品藏入云L*****猎豹车后备箱左右两侧夹层内,两车先后行驶至潞江坝伺机过边境检查站前往内地。26日21时许,杨盛望驾车经过曼海边境检查站后,告知后边的刘永林、曾金可正常过桥,当刘永林、曾金驾驶云L*****猎豹车途经曼海边境检查站时,被执勤人员从该车后备箱右侧夹层内查获海洛因6块,甲基苯丙胺(片剂)3包零1坨,氯胺酮1袋;从后备箱左侧夹层内查获海洛因18块,氯胺酮2袋。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海洛因净重8365.4克、甲基苯丙胺净重1869.8克、氯胺酮净重993.5克。

2019年3月19日2时许,被告人王家温乘车途经怒江州泸水市蛮云边境检查站时,被执勤人员抓获。同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杨盛望在广西南宁火车站候车大厅被抓获。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王家温配合公安机关将在甘肃省榆中县银井乡上高家湾接毒品的马小虎(另案)抓获,缴获海洛因17424.9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家温、刘永林、杨盛望、曾今共同运输毒品海洛因8365.4克、甲基苯丙胺1869.8克、氯胺胴993.5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家温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系毒品再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王家温配合公安机关侦破他案,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家温、刘永林系主犯,被告人杨盛望、曾今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荣  军

                             检  察  员:李  夷  鹏

2019年9月27日

附:1、四被告人现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诉讼卷七册;

3、赃、证、物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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