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刘永林,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31987********,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镇**小区**家属楼**单元**号,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广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永林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1日至2月15日、自2020年4月15日至4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被告人刘永林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以有能力将被害人尚某某的一辆蒙K**梅赛特奔驰轿车高价出售为由,将涉案奔驰车辆开走后于当月以60000元价格抵顶给他人,款项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前退还31700元。经鉴定涉案奔驰轿车价值人民币190000元。
2、2019年4月-6月间,被告人刘永林以有能力给被害人张某某妻子安排工作为由,先后骗取某某人民币55000元,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3、2019年5月,被告人刘永林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以有能力帮助被害人高某某低价购买房屋为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40000元,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综上,被告人刘永林多次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5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呼毕图
代理检察员:王翠萍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刘永林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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