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刘永民,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6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山东省冠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铜山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7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永民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刘永民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徐州*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刘永民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殷某某、王某甲、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介绍, 接受高唐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44份,税款合计人民币18954977.46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51185232.84元,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
二.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刘永民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徐州*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临清市**轴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税款合计人民币315732.86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172985元,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
三.2013年8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刘永民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户某某、冯某某、殷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临清市**木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均另案处理)向王某甲、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控制的徐州*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商贸有限公司、徐州*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寅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42份,税额23038089.16元,价税合计160423058.7元,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
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刘永民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商登记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情况清单等;
2.证人王某甲、周某某、殷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永民的供述与辩解等;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民作为徐州*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上述公司接受或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娴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永民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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