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永海,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6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现住晋江市陈埭镇江**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永海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25日,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以来,被告人刘永海在晋江市**镇**村**便利店内通过手机微信号******(昵称“老刘”)(wxidcp5glxi6m22昵称:老刘)销售“六合彩”给杨某甲、黄某某、杨某乙、杨某丙(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人。2019年7月30日22时许,晋江市公安局在该便利店内抓获被告人刘永海,查获其用于销售六合彩的“VIVO”牌手机一部。经查,被告人刘永海累计销售六合彩金额为人民币338878.5元。
被告人刘永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一部;
2.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提取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黄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永海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销售六合彩的地点及证人与被告人互相指认的笔录;
6.电子数据:被告人的微信账号的交易明细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永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海利用地下“六合彩”特码组织竞猜对赌活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且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永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永海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环晖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永海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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