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永福盗窃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632号

被告人刘永福,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3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单元****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号附**号。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永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4时许,被告人刘永福在成都市金牛区圃园南二路3号附52号门外,使用工具开锁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男,31岁)停放在此的安吉丽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842元。

2020年7月5日4时许,被告人刘永福在成都市金牛区光荣巷23号小区门前,用同样手法盗走被害人邓某某(男,21岁)停放在此的玫瑰之约牌电瓶车一辆。

2020年7月8日4时许,被告人刘永福在成都市金牛区安蓉西路1号茶店子街道办事处门口,用同样手法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男,35岁)停放在此的安尔达牌电瓶车一辆。

2020年7月24日4时许,被告人刘永福在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2号西区医院门口,用同样手法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女,24岁)停放在此的倍特牌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720元。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刘永福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永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永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永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永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永福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宇

检察官助理:林丹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永福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被盗电动车部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扣押在案的撬锁工具依法应予没收,衣物应予返还。

5.提讯证和换押证各壹张;

6.《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