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刘永福,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71********,汉族,半文盲,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彭州市**镇**路**号。198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7月27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2014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查某某,男,62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镇**村**组。
被害人罗某某,男,35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街道**号。
被害人吴某某,女,41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路**号。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永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刘永福在彭州市外南街公厕旁,将被害人查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电瓶三轮车盗走;同年11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刘永福在彭州市繁江南路富强二手车门口,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金彭牌电瓶三轮车盗走;同年1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刘永福在彭州市彭人击鼓世鹏麻将超市门口,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黄色金彭牌的电瓶三轮车盗走,该被盗车辆价值2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永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福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永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永福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永福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露薇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永福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二册、光盘四张、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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