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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永科、曹昌云故意杀人案)_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检公诉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刘永科,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2019年5月17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6月21日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昌云,曾用名所罗门,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贵州省六枝特区**乡**村**组。2019年5月17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永科、曹昌云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衡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该院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退回衡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昌云与被害人周某某系夫妻,2017年初,被告人刘永科、曹昌云与被害人周某某一起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金桥镇百兴砖厂务工,后刘永科与周某某发展为婚外情。2018年9月,百兴砖厂停工,周某某到祁东县金桥镇金福砖厂务工,后与该厂工人即被害人陈某某发展为婚外情,刘永科、曹昌云因此事分别质问周某某,后均被周某某断绝联系。2019年4月,周某某到衡南县鸡笼镇长发砖厂务工,刘永科、曹昌云分别多次寻找周某某未果。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刘永科从祁东县远大汽车租赁服务店租赁了湘******小汽车,并从祁东县丰泰超市购买了一把水果刀继续找寻被害人周某某。次日18时许,刘永科发现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皮卡车后尾随至长发砖厂,看到陈某某进入该厂的一间宿舍,并听到房间内疑似周某某说话的声音。刘永科因无正当理由去找周某某,便打电话给被告人曹昌云,叫其一起过来,并开车接曹昌云去长发砖厂,在途经祁东县城时,曹昌云见刘永科准备一把刀,于是自己也购买了一把水果刀。21时许,刘永科与曹昌云到达长发砖厂,二人携刀下车,并商量由刘永科以陈某某车辆挡路为由去敲门,陈某某开门后与周某某走出来,曹昌云冲上去质问并用拳头打陈某某,之后二人扭打在一起。周某某准备扯开陈某某和曹昌云时,看到躲在一旁的刘永科,周某某边喊救命边逃跑,刘永科持刀追赶周某某,在追上后,用刀朝周某某胸部、腹部等处乱刺,直至周某某倒地后才停手。曹昌云因担心自己打不过陈某某,掏出水果刀朝陈某某的胸、头等部位乱捅。刘永科返回后看到陈某某受伤靠坐在砖墙边,先后从地上捡起两块砖头砸在陈某某头部,随后,曹昌云从地上拿起一个充电器和砖头砸在陈某某头部,之后,二人逃离现场。被害人陈某某、周某某于当日死亡。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刘永科、曹昌云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钝物打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周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锐器作用胸腹部致多脏器(心、肝、肺)破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果刀等物证照片;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谭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永科、曹昌云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科、曹昌云因感情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陈某某死亡,被告人刘永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周某某死亡,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永科、曹昌云在杀害被害人陈某某的共同犯罪中,二人均系主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刘永科、曹昌云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永科、曹昌云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鹏程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永科、曹昌云现羁押于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碟10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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