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永红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刘永红,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乡**村**组。因盗窃,于1998年7月7日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1日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31日解除取保候审决定。2015年8月17日,金堂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20年7月6日再次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永红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11日上午,被告人刘永红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川A*****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路方向沿乡村道路向****村方向行驶。9时许,该车行驶至**路至**村**路段处,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曹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导致自行车又与在道路右侧行走的被害人钟某某相撞,造成钟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曹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刘永红于案发当日将上述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后逃逸,于2014年7月21日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经金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认定:由被告人刘永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永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永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涛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永红现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