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刘永胜,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2011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永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永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5时许,被告人刘永胜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街**巷**座**楼**公寓**房,入内盗走被害人唐某某放在该房内床上的一部银白色Iphone 8Plus手机。经鉴定,被盗的Iphone 8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474元。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刘永胜处起获上述手机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永胜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刘永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永胜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永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邝达恩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永胜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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