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汉昆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694号

被告人刘汉昆(绰号:刘五、刘老五),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廉租房**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街**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被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4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1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汉昆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1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刘汉昆在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永川煤矿球场坝附近一梯坎处,因赌场纠纷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口角,周某某从身上摸出其携带的刀,刘汉昆见状即到旁边一餐馆拿起一菜刀,追赶周某某。追至永川煤矿菜市场旁时,刘汉昆追上周某某,二人持刀对砍。刘汉昆将周某某左前臂、左腕关节、左手指等部位砍伤,致其目前左前臂及左手肌肉显著萎缩,左肘关节轻微功能丧失,左前臂旋转功能部分丧失,左腕关节掌屈(25°)畸形、僵硬,左手指伸直位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左尺骨上段骨折畸形愈合,其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刘汉昆在重庆市大足区**镇**廉租房**号的家中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幸某某、唐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汉昆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6.身体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汉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汉昆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刘汉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玉华  

                               检察官助理  陈澜方  

   

                                     2020年 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八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