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刘江,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讷河市**乡**村**组,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江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0月30日0时许,被告人刘江与程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已判刑)经预谋后,携带木棍等作案工具,驾驶夏利轿车来至天津市静海区**乡**村温某某家中,对温某某、张某某进行殴打后,将现金300元和金立A320型手机一部抢走,后逃离现场。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刘江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李洪军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温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等笔录;
6、被告人刘江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思宇
检察官助理 刘宏帅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江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一式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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