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刘江涛,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7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党员,河北省黄骅市人,住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2020年1月9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3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江涛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份,被告人刘江涛谎称其亲戚是黄骅市政府的领导,该亲戚让其将名下大学城六期的几套楼房出售,被害人张某某信以为真,向其“购买”房屋两套。2018年10月17日,在史某某(另处)不知详情刘江涛在场的情况下,刘江涛让史某某冒充大学城六期的房主与被害人张某某之子张某甲签订购房合同两份。后刘江涛以交楼房的定金、车位、车库的定金、购房款为由,多次要求被害人张某某打款,共计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58.6万元。 交款后,张某某多次找刘江涛要楼,刘江涛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失去联系。
2、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刘江涛以可以低价购买黄骅市碧桂园的楼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购房款共计31万余元。
3、2019年7月份,被告人刘江涛以认识黄骅市政府领导可以办理黄骅市的正式工作为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8.85万元。
综上,被告人刘江涛共计骗取三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198.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江涛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甲、王某某、史某某等人的陈述;
4、书证:银行卡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房屋买卖合同、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
5、视听资料:通话录音光盘四张;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江涛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炳红
检察官助理:杨若梅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江涛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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