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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沁一、李月等5人诈骗案)_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市检刑检刑诉〔2019〕9号

被告人刘沁一,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11982********,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区**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经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1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决定,于同年4月1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监视居住;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8月18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11月14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执行监视居住;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2月19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月,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号,现住吉林省吉林市****小区**室。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5月2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秀玉,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区**路**号,现住吉林市**区**小区**室。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3月1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1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广文,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4196********,汉族,高中文化,吉林市**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市**区**区**号,现住吉林市**区**小区**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6月2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爱云,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11195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区**小区**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8月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沁一、李月、姜秀玉、郑广文、刘爱云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15日移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8月27日年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起诉期间,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10月12日、12月27日两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月2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12月13日、2019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沁一于2013年至2017年间,虚构可以为他人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实,以收取相关办理费为名,在吉林市范围内,骗取被害人隋某某、苏某某等近600人人民币32792907.00元,其中人民币32677097.78元被刘某甲个人使用。

被告人李月于2016年7月至2017年间,在吉林市范围内,按照刘沁一安排,通过填写虚假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地调查表、冒充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人员等方式,为刘沁一实施诈骗行为提供帮助,参与骗取人民币29983890.78元。

被告人姜秀玉、郑广文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于2017年11月14日至16日间,虚构可以为他人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实,以收取相关办理费为名,在吉林市范围内,骗取被害人于某某、叶某某等43人人民币3602000.00元。所得赃款均用于偿还债务。

被告人姜秀玉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间,虚构可以为他人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实,以收取相关办理费为名,在吉林市范围内,骗取被害人刘某丙、洪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王某某、赵某甲人民币536000.00元。所得赃款均用于偿还债务。

被告人姜秀玉于2010年至2013年间,在永吉县伙同杨某丙(另案处理),伪造职工档案,为他人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骗取国家基本养老金人民币477654.62元。

被告人郑广文于2017年10月至12月间,虚构可以为他人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实,以收取相关办理费为名,在吉林市范围内,骗取被害人杨某丙、张某某、桑某某、苑某某人民币413000.00元。所得赃款均用于偿还债务。

被告人郑广文于2012年至2014年间,在永吉县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伪造职工档案,为他人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骗取国家国家基本养老金人民币201746.05元。

被告人刘爱云于2018年1月15日,虚构可以为他人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实,以收取相关办理费为名,在吉林市昌邑区,骗取刘某丁人民币93000.00元。所得赃款被刘个人使用。 

被告人刘沁一于2018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李月于2018年5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姜秀玉于2018年3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郑广文于2018年6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刘爱云于2018年7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刘沁一、李月、姜秀玉、郑广文、刘爱云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隋某某、苏某某、桑某某、苑某某等人陈述;

(三)证人高某某、凌某某等人证言;

(四)物证;

(五)书证;

(六)鉴定意见;

(七)辨认、指认笔录;

(八)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沁一、李月、姜秀玉、郑广文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爱云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刘沁一、李月、姜秀玉、郑广文、刘爱云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倩  

      徐华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刘沁一现羁押于吉林省新康监狱,被告人李月、姜秀玉、郑广文、刘爱云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伍拾壹册,司法审计鉴定意见壹本,光盘陆张,红色笔记本壹个、手表贰个、手串壹个、吊坠壹个、金属项链壹个、木质项链壹个、户口本柒本、身份证二十四张、账本肆本、2寸照片若干、银行卡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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