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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治洋盗窃案)_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华检刑诉〔2021〕81号

被告人刘治洋,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8********,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成都市双流区**小区**分公司安装工人。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撤销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的缓刑执行部分,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治洋盗窃案,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治洋至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26号时空战线网吧,趁在该网吧内上网的被害人姜某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姜某某放置于电脑桌上的一个女式手提包内的一部Oppo牌R7S型手机(4G+32G)、一部美图牌M6型手机(3G+64G)和现金人民币200元盗走。后被告人刘治洋销赃得款人民币300余元并耗用。后被告人刘治洋父亲赔偿被害人姜某某1800元且取得被害人姜某某对被告人刘治洋的谅解。经鉴定,被盗Oppo牌R7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344元,美图牌M6型手机(3G+64G)价值人民币1825元。

2020年11月11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成都市双流区楠园街92号“泡面电竞”网吧内挡获被告人刘治洋。被告人刘治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治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治洋家属代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对被告人刘治洋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治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治洋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具体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

检察官朱鹏飞

                               

 2021年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提讯票一份;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一  

份;

4.卷宗光盘一张、视频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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