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刘沿,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组,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号**室。因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6月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刘沿至本市江汉区**路**店附近马路边,趁无人之机,将手伸进被害人熊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路虎汽车后排座位,盗走其放在该处的牛皮信封(内有人民币6700元)及卡包(内有两张银行卡)各一个,后骑哈罗单车离开现场。赃款已挥霍,卡包等物品被丢弃在本市江汉区航空路一垃圾桶内。
2020年8月11日10时许,民警在本市江汉区解放大道协和医院将被告人刘沿抓获。被丢弃的卡包等物品由民警找到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银行卡、卡包、衣物照片等物证;2.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照片、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记录、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3刑初75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指认涉案物品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万松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提取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沿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虹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沿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