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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盗窃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刘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路**号,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路**号。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因吸食毒品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因犯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无

被害人杨某某,女,50岁,住都江堰市**路**号**花园**栋**单元**楼**号;被害人何某某,女,32岁,住都江堰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害人赖某某,男,37岁,住都江堰市**花园**栋**单元**楼**号;被害人骞某某,男,44岁,住都江堰市**镇**村**组;被害单位**超市**店;被害单位**超市**大道**段店。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 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刘某在都江堰市在岷江建材市场附近**工地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的玫瑰之约电动车推到到对面的巷子里面后将车子的线搭起,将该车偷走。

2.2020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因无钱可用,在都江堰市街上寻找盗窃目标,当其转到位于**路**村附近时,看见位于**大道**段的夏某某工作的**超市门口摆了很多东西,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偷走超市外面摆放的两桶食用油一袋米。

3.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刘某来到位于都江堰市**河边上被害人何某某经营的的**部落店内,趁店内无人注意之际,偷走店内吧台酒架上的一瓶五粮液一瓶国窖1573白酒。

4.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路过位于都江堰市**街被害人骞某某经营的“**鱼”火锅店门口时,见店内没人进入该店,在吧台后面的酒柜上偷了一大二小两瓶五粮春白酒。

5.2020年6月十几号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某转路到了**商业城耍一十字路口时,看见张某某工作的**超市**店门口摆了很多东西,趁店内工作人员不注意,偷了该超市摆放在店门口的两袋大米。

6.2020年6月16日上午,被告人刘某转到都江堰市**路“**冷锅鱼”火锅店,门口时,见店内无人,进入店内将吧台后面酒柜上两瓶五粮液偷走。

案发后,除被盗的国窖1573外的其余被窃物品均被刘某卖予他人。到案后,刘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鉴定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泸州老窖”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杨某某、何某某、赖某某、张某某、骞某某、夏某某的陈述;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刘某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当场盘问检查笔录、继续盘问笔录;

4.被告人陈述与辩解: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派出所,如实供述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涛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5.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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