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刘波,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红安县**镇**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曾于2009年8月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波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波通过抖音视频认识被害人吴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吴某某的丈夫治病为由,并谎称其可以向被害人吴某某捐款,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的信任。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刘波与被害人吴某某一同前往本市江汉区**小区**栋**室被害人吴某某租住的房屋内,在被害人吴某某操作微信提现时,记下其微信支付密码,趁被害人吴某某洗澡之机,骗取其手机解锁密码,将其微信绑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5000元转至被告人刘波自己的微信账户,并秘密窃取被害人吴某某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赃款均已灭失。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刘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账号信息截图、提现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手机通话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指认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忠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波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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