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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泽喜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_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刑诉〔2018〕20号

被告人刘泽喜,绰号老刘,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3月8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4月15日被假释,假释期限至2012年7月22日。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月20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10月1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泽喜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12月11日向颍上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29日将此案转至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8年1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2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辛克忠(另案处理)与辛延松(已判刑)计议从缅甸购买毒品海洛因运回国内进行贩卖。被告人刘泽喜和刘春领(已判刑)得知后亦欲出资参与。之后,刘泽喜与辛延松分别安排孙彬彬(已判刑)、韩付成(已判刑)参与并负责驾车运输毒品。辛克忠等人计议让被告人刘泽喜购买越野车用来改装后装运毒品,并约定刘泽喜分配二十块毒品。后刘泽喜、辛克忠、孙彬彬于2014年10月9日到河南省使用他人遗失的身份证购买了一辆豫******北京牌越野车。

2014年9月24日刘泽喜安排孙彬彬驾车送辛克忠到合肥,到合肥后与辛克忠妹夫陈洪雷见面,次日,辛克忠与陈洪雷将毒资110万元存入陈洪雷在合肥农业银行账户上70万元,存入陈洪雷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40万元,同日辛克忠将40万元中的10万元转入辛进诚(辛克忠三弟)账户,同年10月7、8、9日辛克忠从境外将陈洪雷两账户上的现金支出。

2014年10月15日,孙彬彬、辛延松、韩付成驾驶豫******北京牌越野车从临泉出发前往缅甸,偷渡至缅甸佤邦与辛克忠见面,并交换了车辆,辛克忠驾驶用于装运毒品的豫******越野车离开。后在佤邦“莱隆康”宾馆,辛延松交给辛克忠35万元用于购买毒品。

2014年10月19日刘泽喜与刘春领驾驶皖******银灰色北京现代轿车从临泉出发至云南,将车停至云南澜沧县后偷渡到缅甸的佤邦,与辛克忠等人共同计议毒品交易,刘春领将毒资交给辛克忠41万用于购买毒品。后刘春领、刘泽喜、韩付成因事返回临泉。

2014年11月中旬,韩涛、庞椰柯、殷玉东(均已判刑)、每人携带5万元毒资,从临泉至缅甸邦康,在邦康的“莱隆康”宾馆,三人通过辛延松交给辛克忠11万元用于购买毒品,后三人离开缅甸回临泉。

2014年12月初,刘春领驾驶浙******红旗牌轿车前往云南,后偷渡出境至缅甸邦康。其间辛克忠将豫******北京牌越野车改装后将从缅甸购买的毒品藏匿于该车后排座下方的夹层内。12月11日,由刘春领驾驶浙******汽车从前面探路,辛延松、孙彬彬驾驶豫******越野车负责运送毒品回临泉。12月12日,三人驾驶车辆行驶至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境内被抓获,在豫******北京越野车后排座下方的夹层内发现76大块、7小块、9包嫌疑毒品。经称量共计29650克,其中海洛因27699.8克,平均含量为50.8%,吗啡1950.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车辆等物证照片;

2.发破案经过、车辆信息查询单、银行存款凭条、手机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周某某证人证言,同案犯辛延松、刘春领、

孙彬彬、辛克忠、韩付成等人供述;

4.被告人刘泽喜的供述和辩解;

5.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所作的毒品检验鉴定

报告; 

6.颍上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泽喜伙同他人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27699.8克、吗啡195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泽喜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因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闫鹏远

2018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泽喜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涉案物品现保管于颍上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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