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刘泽宇,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2021995********,汉族,大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陕西省西安市,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单元**号,暂住宜昌市**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执行。
辩护律师蒲燕,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泽宇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10月23日)。被告人刘泽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2月至同年5月,被告人刘泽宇在其租住的宜昌市高新区恒大帝景公馆,利用QQ 、百度贴吧在网上发布贷款信息,以代办贷款,收取保证金、押金等为由,骗取傅某某等4名被害人人民币合计45600元。
1、2019年2月至同年3月,被告人刘泽宇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傅某某人民币计13000元。
2、2019年3月6日至8日,被告人刘泽宇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计3000元。
3、2019年4月至同年5月,被告人刘泽宇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计26600元。
4、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刘泽宇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明细、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2.证人阮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傅芝微、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5.被告人刘泽宇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泽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泽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宁焰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泽宇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材料2份共9页,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蒲燕律师联系电话1587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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