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泽清故意伤害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17〕275号

被告人刘泽清,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湘潭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1月1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泽清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7年5月4日、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刘泽清与盛某甲(另案处理)及盛某乙、文某某等人前往湘潭市岳塘区体育中心苏荷酒吧喝酒,同时,被害人胡某某及李某某、贺某某、彭某某、陈某某、宋某某、王某某、戴某某(均另案处理)亦在该酒吧内喝酒。同年1月16日0时许,被告人刘泽清等人离开苏荷酒吧,行至体育中心正门不远处时,李某某因其认为被告人刘泽清曾在苏荷酒吧内冲其瞪眼,遂伙同贺某某、彭某某、陈某某、宋某某、王某某、戴某某及被害人胡某某等人从苏荷酒吧门口冲上前质问被告人刘泽清,随后上前推操、殴打被告人刘泽清,引发双方互殴。期间,被告人刘泽清呼喊盛某乙打电话叫人帮忙,并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钢刀,右手持刀,对被害人胡某某及李某某、彭某某、贺某某四人进行捅刺致四人受伤,被害人胡某某等人被刺后四处逃散,被告人刘泽清持刀继续追击被害人胡某某等人,后因发现已将人捅伤,遂逃离现场,并将所使用的折叠钢刀丢弃于路旁垃圾堆。

经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物证鉴定室检验,胡某某系他人用单刃锐器刺戳胸前壁致心脏破裂引起急性大失血死亡。

经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所受腹壁穿透伤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彭某某所受左侧胸部、左上臂皮肤软组织挫裂伤的损伤,构成轻微伤;贺昱杰所受全身多处刀刺伤(左胸及左上臂)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泽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盛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泽清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泽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汝蛟

代理检察员:张思敏

2017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泽清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_、《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