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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泽盗窃案)_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山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刘泽,男,1986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泾县********号。被告人刘泽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8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8日被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9年4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泽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刘泽行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乡**村**组**号被害人张某某家时,看见大门关闭但未锁,便推开门上插销进入房屋,并立即反手关上大门。被告人刘泽进屋后立即走入右侧卧室,环顾一圈后返回客厅,将置于客厅左侧桌上的两部手机拿走便离开。经黄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两部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154元。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刘泽在民警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

2.被告人刘泽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释放证明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刘泽的供述与辩解;

5.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泽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泽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倩

检察官助理:王佳丽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泽现被羁押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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