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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洋、付新宇等敲诈勒索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9〕425号

被告人刘洋,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91********,北京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北京市平谷区**镇**村**号;现住址:天津市蓟州区**园**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新宇,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95********,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区**排**号;现住址:天津市蓟州区**路**家属院**号楼**门**室。因本案于2018年1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一明,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011994********,天津市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天津**师范大学学生,案发前已退学。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路**号;现暂住:天津市津南区**镇**苑**园**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双杉,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11999********,天津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天津*甲职业学院学生,案发前已退学。户籍地:天津市宁河区**镇**街**排**号;现住址:天津市宁河区**镇**园**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翔锐,曾用名王轩,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11999********,天津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天津*甲职业学院学生,案发前已毕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宁河区**镇**花园**室。因本案于2018年1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振,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011993********,内蒙古自治区人,蒙古族,大学文化,原系天津**师范大学学生,案发前已毕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街**号**号楼**单元**号;现暂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涵,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71995********,黑龙江省人,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师范大学学生。户籍地及现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3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学刚,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75********,北京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城**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洋、付新宇、尹一明、李双杉、王翔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振、于涵、高学刚涉嫌敲诈勒索罪于同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7月3日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于2019年5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7月12日第二次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于2019年8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刘洋先后纠集被告人张振、付新宇、高学刚、于涵、尹一明、李双杉、王翔锐及张某甲(另案处理)、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天津市津南区、东丽区等地,由被告人刘洋、高学刚等人提供资金,通过网络宣传等方式,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在校学生等年轻人前来借款,以民间借贷为名,通过“暂扣随身物品”、“编造虚假借款人身份信息”、“签订远超实际借款金额以及虚假的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收取不合理违约金、下户费、合同费等费用”等方式,采用诱骗、威胁、恐吓、上门滋扰、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洋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现已查明有组织地以“套路贷”方式进行敲诈勒索犯罪17起,并导致多名在校学生休学、退学的严重危害后果。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刘洋与张某甲、丁某某在天津市区一快捷酒店内,对前来借款人民币2万元(以下币种相同)的天津*甲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贾某甲搜身并暂扣随身物品后,谎称“只要按时还款,就不执行假合同”诱骗其与张某甲签订数额为10万元远超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以下简称:超额借条)等手续,并拍摄贾某甲本人、身份证、借条等照片。次日,被告人刘洋指使张某甲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贾某甲2万元借款。2017年12月31日,被告人刘洋通过支付宝收取贾某甲1.2万元还款后,以贾某甲还款逾期为由要求其按照10万元的超额借条还款,被告人刘洋本人并指使被告人张振多次电话威胁贾某甲及其父亲贾某乙“不还钱弄死你全家”,迫使贾某乙于2018年2月2日向被告人刘洋指定账户还款8000元。

2.2017年12月26日,被告人刘洋、张振与丁某某等人在天津市河东区吉泰酒店内,对前来借款2万元的天津*乙职业学院学生王某甲搜身并暂扣随身物品,以前述同样方式诱骗其与丁某某签订8万元超额借条等手续,后拍摄王某甲本人、身份证、借条等的照片。后被告人刘洋微信转账给丁某某1.2万元支付借款,并指使丁某某以手续费为由扣除1000元本金后,于同日及次日先后微信给王某甲1.9万元借款。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刘洋指使被告人张振微信收取王某甲5000元还款后,以还款逾期为由要求王某甲按照8万元超额借条还款,且其本人与被告人张振先后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以“去学校骚扰”、“到家里拉横幅”、“让你不好看”等言语威胁王某甲及其家人,同时指使被告人张振到王某甲所在学校进行滋扰,王某甲被迫于2018年4月2日休学。

3.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振、于涵带领天津市*乙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孔某甲来到天津市东丽区吉泰酒店内向被告人刘洋借款2.4万元。被告人刘洋及张某甲、丁某某等人对孔某甲搜身并暂扣随身物品,以前述同样方式诱骗其与张某甲签订6万元超额借条等手续,并拍摄孔某甲持借条照片。后被告人刘洋指使张某甲微信给孔某甲2.4万元借款。后被告人于涵在酒店楼下以介绍费为由向孔某甲微信索要5000元。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振诱骗孔某甲向刘洋虚假借款1.5万元,并签订虚假的1.5万元借条,后被告人张振向孔某甲出具该笔借款已还清的证明。2018年1月20日,被告人刘洋指使被告人张振将孔某甲带到天津市蓟州区一高速路出口处,要求孔某甲按照上述所有借条数额偿还欠款,并纠集他人共同对其言语威胁。孔某甲要求被告人张振按照虚假的1.5万元借条支付借款,被告人张振用支付宝给孔某甲1.5万元,孔某甲按照被告人刘洋要求将1.5万元通过支付宝给被告人张振还款。后被告人刘洋才允许孔某甲离开。此后被告人刘洋多次电话威胁、骚扰孔某甲及其父母,要求按照6万元超额借条还款,否则开车撞死孔某甲。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刘洋指使被告人张振持6万元借条到位于天津市宝坻区的孔某甲家中催债滋扰,并与孔某甲父母产生冲突后报警。后被告人刘洋继续电话威胁孔某甲父母偿还6万元。2018年1月27日,孔某甲及家人迫于无奈,在天津市蓟州区一高速路出口处向被告人刘洋、张振支付现金3万元。后孔某甲于2018年3月12日被迫退学。综上,孔某甲借款2.4万元,被胁迫还款5万元,该起犯罪事实中刘洋恶势力犯罪集团共计敲诈勒索2.6万元。

4.2018年1月5日,被告人刘洋、张振与张某甲、丁某某在天津市东丽区吉泰酒店内,对前来借款2万元的天津*甲大学学生陶某某搜身并暂扣随身物品,以不同意借钱就不能走等言语胁迫及前述同样方式诱骗其与张某甲签订9.6万元超额借条等手续,并要求陶某某实际借款2.3万元,规定其中3000元由陶某某支付中介费。后被告人刘洋微信给张某甲23700元用于支付借款,后张某甲微信给陶某某2.3万元借款。陶某某在按照被告人刘洋要求向指定微信账户转账3000元中介费后离开。同日21时许,被告人刘洋指使被告人张振电话通知陶某某按照9.6万元超额借条还款。后被告人刘洋、张振等人不断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骚扰陶某某及其父母要求还款9.6万元,并威胁上门讨要或法院起诉,迫使陶某某于2018年1月休学。后被告人刘洋指使张某甲在北京市平谷区法院起诉陶某某要求按照上述虚假借条返还欠款,并获得判决支持。

5.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刘洋、付新宇、于涵在天津市津南区**镇**村**苑**园**房屋内,对前来借款1万元的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秦某某搜身并暂扣随身物品后,以前述同样方式诱骗其签订3万元超额借条等手续,同时为秦某某编造虚假身份信息并录像。后被告人刘洋要求被告人高学刚指使其前妻贾某丙,银行转账秦某某3万元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后被告人刘洋、付新宇、于涵监视秦某某取现金2万元,并交还给被告人刘洋。同日,被告人刘洋以秦某某还有其他贷款为由认定其违约,遂要求其按照虚假的3万元借条还款,并威胁到学校要账。秦某某被迫于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30日,向被告人于涵微信转账8笔,共计13300元。综上,秦某某借款1万元,被胁迫还款13300元,该起犯罪事实中刘洋恶势力犯罪集团共计敲诈勒索3300元。

6.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刘洋、高学刚、付新宇、于涵及秦某某(另案处理)在天津市津南区**镇**村**苑**园**号房屋内,对前来借款1万元的天津*丙职业学院学生马某某搜身并暂扣随身物品后,以把其借钱的事情告诉家长等方式相胁迫,采取前述同样方式诱骗其借款2万元并与被告人高学刚签订6.5万元超额借条等手续,并为马某某编造虚假身份信息并录像。后被告人刘洋指使被告人高学刚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制造6.5万元资金走账流水。被告人刘洋要求马某某把超额借款4.5万元取现向其交回,并以合同费、咨询费等名义强迫马某某多支取现金4800元,后指使被告人付新宇、于涵及秦某某监视马某某取现金49800元,并将上述现金向其本人交回。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刘洋先后指使被告人于涵、付新宇以联络费为名,每日微信收取马某某34元或58元,共计3524元;并以联络费逾期为由向马某某索要现金3000元;指使被告人付新宇通过微信3次收取马某某4766元还款,共计24870元。此后被告人刘洋以还款逾期为由要求马某某按照6.5万元超额借条还款,并威胁找其家长、上门催债。2018年6月29日,马某某被迫按照被告人刘洋要求,让其母亲向被告人王翔锐银行转账5.3万元。综上,马某某实际借款15200元,被胁迫缴纳各种费用及还款73822元,该起犯罪事实中刘洋恶势力犯罪集团共计敲诈勒索58622元。

7.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刘洋联系天津*乙大学学生宋某某来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苑**园**号房屋内,与被告人付新宇、于涵共同对其搜身并暂扣随身物品,以上述同样方式威胁、诱骗其借款2万元并与被告人付新宇签订5万元超额借条等手续,同时为宋某某编造虚假身份信息并录像。后被告人刘洋向被告人付新宇银行转账6万元,并指使被告人付新宇向宋某某银行转账5万元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后被告人付新宇、于涵监视宋某某取出现金3万元并交给被告人刘洋。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刘洋、高学刚、于涵、付新宇及秦某某在上述同样地点以上述同样方式和手段诱骗宋某某借款1万元并与被告人高学刚签订1.5万元借条,并约定扣除5000元利息。后被告人高学刚向宋某某银行转账1.5万元,秦某某监视宋某某取款5000元并交还给被告人刘洋。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4月3日,被告人刘洋指使被告人于涵以联络费、好处费、合同费等名义通过微信转账向宋某某收取共计4380元。后被告人刘洋以宋某某逾期还款为由要求偿还6.5万元,并以去家里及学校要账、法院起诉等威胁宋某某及其家人。宋某某及其父母被迫于2018年4月6日,按照被告人刘洋要求向被告人付新宇微信转账5万元,微信转账及现金支付被告人高学刚1.5万元,期间被告人高学刚又以利息名义收取现金500元。综上,宋某某实际借款3万元,被胁迫缴纳各种费用及还款69880元,该起犯罪事实中刘洋恶势力犯罪集团共计敲诈勒索39880元。

8.2018年4月5日,被告人尹一明带领天津*乙职业学院学生高某甲来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苑**园**号房屋借款,被告人刘洋、付新宇及秦某某对其搜身并暂扣随身物品,后以高某甲其它借款太多为由不予借款,并要求支付7000元辛苦费。期间被告人刘洋威胁不给辛苦费不能走,并将高某甲按倒在桌子上强迫其与被告人尹一明及不在现场的被告人于涵分别签订并同时生效两张各7000元的电子借款合同。后被告人刘洋指使被告人付新宇向高某甲银行转账7000元,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后高某甲按照被告人刘洋要求通过支付宝向秦某某转账7000元,随后秦某某转给被告人付新宇,被告人付新宇于次日将该7000元与其他款项一起通过银行转回被告人刘洋账户。此后,被告人刘洋及团伙成员多次向高某甲及其父亲高某乙索要1.4万元,并威胁上门要账。2018年7月某日,被告人刘洋指使被告人尹一明、于涵持电子借款合同到天津市武清区高某甲家中找高某乙索要1.4万元,后因高某乙报警未能得逞。

9.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刘洋电话指使被告人付新宇在天津市津南区**镇**村**苑**园**号房屋内,对前来借款2.4万元的天津市*甲职业学院学生李双杉搜身并暂扣随身物品,诱骗其与被告人付新宇签订8.6万元超额借条等手续,同时为李双杉编造虚假身份信息并录像。后被告人刘洋通过银行及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付新宇转款8.8万元,并指使被告人付新宇银行转账给李双杉8.6万元,制造资金走账流水。随后犯罪嫌疑人付新宇监视李双杉取出现金6.2万元,同日其将该6.2万元与其他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回给被告人刘洋。2018年5月12日至25日,被告人刘洋指使被告人付新宇以合同费、逾期费、利息、联络费等名义微信收取李双杉11832元。期间被告人刘洋以还款逾期为由要求李双杉按照8.6万元超额借条还款,并带领被告人付新宇、于涵到李双杉位于天津市宁河区的家中催债、滋扰,言语威胁李双杉父母如不按借条还款,就滋扰李双杉上学。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刘洋、付新宇为迫使李双杉还款,以上述同样方式要求李双杉通过另一借款人林某某制造被告人付新宇借款8000元给李双杉的微信转账资金走账记录。2018年5月26日,李双杉及其父母被迫与被告人刘洋、付新宇见面,向被告人付新宇银行转账8.6万元。同日,被告人付新宇将该8.6万元与其他款项银行转账给被告人刘洋。综上,李双杉借款2.4万元,被胁迫还款97832元,该起犯罪事实中刘洋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共计73832元。后在被告人刘洋唆使下李双杉加入该集团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

10.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刘洋、付新宇、尹一明在天津市津南区**镇**村**苑**园**好房屋内,对前来借款3000元的天津*丙大学学生林某某搜身并暂扣随身物品后,以前述同样方式诱骗、胁迫其与被告人付新宇签订3万元超额借条等手续,同时为林某某编造虚假身份信息并录像。后被告人刘洋银行转账给被告人付新宇3.5万元,指使被告人付新宇向林某某银行转账3万元,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后被告人刘洋指使被告人李双杉监视林某某取现金2.7万元交回。次日,被告人刘洋在上述地点拒绝林某某全部还款的要求,指使被告人付新宇以联络费名义向林某某微信收取35元。此后,被告人刘洋以还款逾期为由要求林某某按照3万元超额借条还款,并多次通过电话侮辱林某某父亲,并指派被告人尹一明去其所在学校党委书记办公室、保卫处等部门滋扰催款,迫使林某某于2018年6月7日,在其学校内给付被告人尹一明、付新宇现金2万元,导致林某某于2018年10月休学。综上,林某某借款3000元,被胁迫还款20035元,该起犯罪事实中刘洋恶势力犯罪集团共计敲诈勒索17035元。

11.2018年7月7日,河北省人李某甲通过被告人李双杉介绍,向被告人刘洋借款5000元,被告人刘洋指使被告人付新宇、尹一明在天津市津南区**镇**村**苑**园**号房屋内,对其搜身并暂扣随身物品后,以前述同样方式诱骗、胁迫李某甲与被告人付新宇签订3万元超额借条等手续,同时为李某甲编造虚假身份信息并录像。后被告人刘洋银行转账给被告人付新宇3.2万元,指使被告人付新宇向李某甲银行转账3万元,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并以合同费、利息等名义向李某甲索要1500元。李某甲被迫在被告人尹一明监视下取现金26500元,并通过被告人付新宇交回被告人刘洋。2018年7月7日至8月5日,被告人刘洋指使被告人付新宇以联络费名义每日向李某甲微信收取58元,共计1682元。此后,被告人刘洋以还款逾期为由要求李某甲按照3万元超额借条还款,并通过电话骚扰及带领被告人付新宇、王翔锐来到河北省唐山市李某甲家中滋扰、催款。2018年8月8日,被告人刘洋、付新宇、王翔锐迫使李某甲父亲李某乙向被告人付新宇微信转账1.5万元。次日,被告人付新宇将上述1.5万元银行转账给被告人刘洋。综上,李某甲借款5000元,被胁迫还款18182元,该起犯罪事实中刘洋恶势力犯罪集团共计敲诈勒索13182元。

12.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李双杉介绍天津*甲职业学院学生董某甲前来借款5000元,并同被告人刘洋、付新宇、王翔锐一起在天津市东丽区**园**号房屋内,对董某甲搜身并暂扣随身物品后,以前述同样方式诱骗、胁迫其与被告人付新宇签订4万元超额借条等手续,同时为董某甲编造虚假身份信息并录像。后被告人刘洋银行转账给被告人付新宇4.2万元,并指使被告人付新宇银行转账给董某甲4万元制造资金走账流水,且以合同费、利息等名义向董某甲索要1600元。董某甲被迫于同日及次日在被告人李双杉监视下先后取现金2次共计36600元,并经被告人李双杉等人向被告人刘洋交回。2018年7月11日至8月13日,被告人刘洋指使被告人付新宇以联络费、还款等名义微信收取董某甲2820元。后被告人刘洋以董某甲还款逾期为由要求其按照4万元超额借条还款,并于2018年8月15日至22日间,与被告人付新宇、李双杉、王翔锐将董某甲先后控制于三个大众浴池内,且收走其衣服、手机等物品,除每日让其打电话找家里要钱外,不允许其与家人联系,同时被告人刘洋多次威胁董某甲及其家人不还钱就去法院起诉,后在董某甲家人被迫同意还款后才允许董某甲离开。在此期间的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李双杉以支付洗澡费为名向董某甲微信索要239元。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刘洋指使被告人付新宇、李双杉当面收取董某甲的姑姑董某乙交来的3.7万元现金。综上,董某甲借款5000元,以各种名义被迫还款41659元,该起犯罪事实中刘洋恶势力犯罪集团共计敲诈勒索36659元。

13.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李双杉介绍天津*丁大学学生赵某某来借款1.5万元,被告人刘洋电话指使被告人付新宇在天津市东丽区**园**号房屋内,以前述同样方式诱骗、胁迫其与被告人付新宇签订5万元超额借条等手续,同时为赵某某编造虚假身份信息并录像。次日,被告人刘洋银行转账给被告人付新宇5.2万元,并指使被告人付新宇银行转账给赵某某5万元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后被告人刘洋电话指使被告人付新宇、王翔锐、尹一明,在上述同样地点暂扣赵某某手机,并以合同费、下户费等名义向赵某某索要3200元。后赵某某在被告人尹一明、王翔锐监视下取现金38200元,并经被告人尹一明等人向被告人刘洋交回。2018年7月22日至8月16日,被告人刘洋指使被告人付新宇以联络费名义每日微信收取赵某某58元,共计1508元。后被告人刘洋以还款逾期为由,要求赵某某按照5万元超额借条还款,并带领被告人王翔锐、付新宇先后两次来到河北省宁晋县的赵某某家中滋扰催债,并与其家人发生冲突。

14.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尹一明介绍天津**学院附中应届毕业生叶某某来借款8000元,被告人刘洋电话指使被告人付新宇、王翔锐、尹一明在天津市东丽区**园**号房屋内,以前述同样方式诱骗、胁迫其与被告人付新宇签订4.8万元超额借条等手续,同时为叶某某拍照录像。后被告人刘洋银行转账给被告人付新宇4.8万元,并指使被告人付新宇银行转账给叶某某4.8万元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叶某某被迫在被告人尹一明监视下取现金4万元,并经被告人尹一明等人向被告人刘洋交回。期间,被告人尹一明按照被告人刘洋要求以合同费为由向叶某某微信收取800元。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刘洋指使被告人付新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收取叶某某还款2万元,并以还款逾期为由要求叶某某见面商谈。后被告人刘洋、付新宇、王翔锐将叶某某约出后在被告人刘洋路虎牌汽车内,对叶某某搜身并暂扣随身物品后,威胁要求其支付1万元违约金并按照4.8万元超额借条还款,否则去家里要账,叶某某被迫同意后才得以离开。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刘洋、王翔锐在天津市西青区**小区附近被告人刘洋的路虎牌汽车内,现金收取叶某某交来上述1万元违约金。2018年9月5日,被告人刘洋、付新宇、王翔锐在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人人乐超市附近以上述同样方式胁迫叶某某与被告人王翔锐签订3万元虚假借条等手续,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后被告人刘洋银行转账给被告人付新宇32500元,并指使被告人付新宇银行转账给被告人王翔锐3.1万元,又指使被告人王翔锐银行转账给叶某某3万元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后被告人刘洋、付新宇、王翔锐监视叶某某将3万元取现后交回。次日,被告人刘洋、王翔锐、付新宇在天津市西青区**小区附近胁迫叶某某交来现金1.5万元。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刘洋、付新宇、李双杉在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人人乐超市附近再次以上述同样方式胁迫叶某某与被告人李双杉签订2万元虚假借条等手续。后被告人刘洋银行转账给被告人付新宇23200元,并指使被告人付新宇银行转账给被告人李双杉2.1万元,又指使被告人李双杉银行转账给叶某某2万元制造资金走账流水。次日,被告人刘洋、付新宇、王翔锐在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人人乐超市附近再次胁迫叶某某交来现金1.8万元。同时自2018年7月24日至9月17日,被告人刘洋指使被告人尹一明、付新宇以联络费、逾期费等名义先后向叶某某微信转账收取共计14072.64元。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刘洋继续指使被告人付新宇、王翔锐持虚假的3万元借条来到叶某某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的家中催债滋事,后被叶某某父亲报警。综上,叶某某借款8000元,被胁迫以各种理由还款77872.64元,该起犯罪事实中刘洋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共计69872.64元。

15.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刘洋电话指使被告人付新宇、李双杉在天津市东丽区**园小区中被告人付新宇驾驶的北京现代牌汽车内,以前述同样方式诱骗前来借款4000元的天津*丙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于某某与被告人付新宇签订2万元超额借条等手续,并拍照录像,且以合同费、下户费、打车费等名义向于某某索要2100元。后被告人刘洋银行转账给被告人付新宇21500元,并指使被告人付新宇银行转账给于某某2万元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后被告人李双杉监视于某某取回现金1.7万元,微信转账收取1000元,另收取现金100元打车费,并将上述款项通过被告人付新宇交回被告人刘洋。2018年9月12日至9月20日,被告人刘洋指使被告人付新宇以联络费名义每日微信收取于某某68元,共计612元。此后被告人刘洋以还款逾期为由要求于某某按照2万元超额借条还款,并指使被告人付新宇、王翔锐来到天津市西青区于某某的家中滋扰催债,且言语威胁不还款2万元就天天来,不让于某某家里好过,后于某某家人被迫报警。同时被告人刘洋本人及指使犯罪集团内成员电话威胁、辱骂于某某所在学校老师要求于某某还款。

16.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刘洋、付新宇、王翔锐在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格林豪泰酒店内及其附近,对前来借款1万元的天津**学院学生张某乙搜身并暂扣随身物品后,以上述同样方式诱骗、威胁其与被告人付新宇签订3万元超额借条等手续,并拍照录像。次日,被告人刘洋银行转账给被告人付新宇33500元,并指使被告人付新宇银行转账给张某乙3万元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后被告人刘洋指使王翔锐监视张某乙取现金2万元,且以下户费、合同费等名义向张某乙索要现金3000元。后被告人王翔锐将上述2.3万元现金交回给被告人刘洋。2018年9月16日至9月20日,被告人刘洋指使被告人付新宇以联络费名义每日微信或支付宝收取张某乙168元,共计840元。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付新宇、王翔锐以好处费为由分别微信收取张某乙100元。此后,被告人刘洋以还款逾期为由,要求张某乙按照3万元超额借条还款,并且与被告人付新宇分别多次电话向张某乙滋扰催款,并威胁不还款就别想好好上学。

17.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李双杉介绍天津*甲职业学院学生王某乙前来借款6000元,被告人刘洋电话指使被告人付新宇、王翔锐在天津市津南区格林豪泰酒店内,对王某乙搜身并暂扣随身物品,以前述同样方式威胁、诱骗其签订2.6万元超额借条等手续,并拍照录像。后被告人刘洋银行转账给被告人付新宇51300元,并先后指使被告人付新宇银行转账给被告人王翔锐3万元,被告人王翔锐银行转账给王某乙2.6万元制造资金走账流水。次日,被告人王翔锐监视王某乙取现金2万元,后交回被告人刘洋。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刘洋电话指使付新宇在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人人乐超市附近,以上述同样方式威胁王某乙签订虚假的2万元借条等手续,并拍照录像。后被告人刘洋银行转账给被告人付新宇2.1万元,并指使被告人付新宇银行转账给王某乙2万元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后被告人王翔锐监视王某乙取现金2万元,后交回被告人刘洋。2018年9月18日、19日,被告人王翔锐、李双杉分别以联络费、开房费等名义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收取王某乙196元和200元。此后,被告人刘洋等人要求王某乙按照所有借条共计4.6万元还款,并多次打电话给王某乙及其家人,威胁不还款就去家里及学校上门催债。后王某乙将该事件报警。

综上,刘洋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7起,既遂9起,既遂金额338382.64元,并导致王某甲等多名学生退学、休学。

案发后,被告人刘洋、付新宇、高学刚、于涵、尹一明、李双杉、王翔锐先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丁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身份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明细、手机截图、租房合同、入住酒店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贾某甲等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洋、付新宇、高学刚、于涵、尹一明、李双杉、王翔锐、张振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电子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洋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先后纠集被告人付新宇、高学刚、于涵、尹一明、李双杉、王翔锐、张振等人为骨干成员,形成较为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有组织地以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博文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洋、付新宇、高学刚、于涵、尹一明、李双杉、王翔锐、张振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8册;

3、电子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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