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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洋、唐兴忠贩卖毒品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刘洋,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930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被告人唐兴忠,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静海区**镇**路**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洋、唐兴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洋、唐兴忠在天津市静海区多次向张某某、焦某某贩卖冰毒,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从中牟利。

1、7月28日,刘洋在静海区火葬场附近向张某某贩卖冰毒,收取毒资1000元。

2、8月2日,刘洋在静海区火葬场附近向张某某贩卖冰毒,收取毒资1000元。

3、8月8日,刘洋在静海区火葬场附近向张某某贩卖冰毒,收取毒资1000元。

4、10月2日,刘洋伙同唐兴忠在梁头镇附近向焦某某贩卖冰毒,收取毒资1200元。

5、10月10日,刘洋伙同唐兴忠在杨家园工业区向焦某某贩卖冰毒,收取毒资1000元。

6、10月18日,刘洋伙同唐兴忠在梁头镇附近向焦某某贩卖冰毒,收取毒资1200元。

2019年11月20日,民警将被告人刘洋、唐兴忠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洋、唐兴忠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洋、唐兴忠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洋、唐兴忠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思宇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洋、唐兴忠现被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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