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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洋伪造货币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593号

被告人刘洋,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街**号**幢**室)。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洋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刘洋通过互联网购买打印机、油墨、纸张、假币模板等物品后,在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室的暂住地,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人民币,以冒充真币。同年7月20日,刘洋驾驶渝F3****号小轿车在重庆市北碚区月亮田附近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被民警从车内查获10元面额疑似假币20张、20元面额疑似假币1602张,面额共计32240元人民币。随后,民警在江北区**小区****室又搜出刘洋伪造的20元面额疑似假币半成品84张、面额共计1680元人民币;10元面额疑似假币180张、20元面额疑似假币786张,面额共计19200元人民币。上述被查获的刘洋伪造的货币币量共计2672张,总面额共计51440元人民币。

经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疑似假币均为打印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刘洋的供述和辩解;

3.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洋伪造货币总面额51440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  婧

检察官助理:李金峰

                                     20201124

附件:1.被告人刘洋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一百三十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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