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刘洋,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随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因盗窃,于2020年8月11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刘洋因刑满释放后无生活来源,便四处寻找盗窃目标。当日7时30分许,其行至**酒店门前时,见代某某停在此处的有美团外卖标志的新日牌电动车钥匙未拔下,便将该车盗走。后以200元价格销赃处理。
2020年8月1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刘洋行至随州市城区**酒店楼下时,见李某某停在此处的有美团外卖标志的华承牌两轮电动车钥匙未拔下,便将该车盗走。后骑行至编钟大道时,将车辆后部放置的美团外面箱丢弃。刘洋继续骑行至云海天地小区附近时,被美团外卖工作人员通过GPS定位找到并控制。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刘洋抓获。后公安机关将该电动车发还至李某某。
经随州市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新日牌二轮电动车于2020年8月6日的本地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6636.00元;被盗的华承牌二轮电动车于2020年8月10日的本地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4491.00元。以上认定标的共计人民币111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刘洋的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代某某的陈述;4.随州市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频资料;6.被告人刘洋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洋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玲玲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洋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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