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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洋诈骗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刘洋,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天津市东丽区**街**园**号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洋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刘洋从天津鑫淼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得牌照号为津C****0的奥迪A6轿车一辆。同年9月6日,被告人刘洋将该车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李某某并谎称能为其办理过户,李某某以抵销刘洋之前拖欠的人民币2万元作为购车款外又支付给刘洋人民币7万元,余款被告人刘洋放弃收取。

2019年10月2日、11月28日,被告人刘洋从天津市泰豪汽车租凭有限公司分别租得牌照号为津M****9的东风日产奇骏越野车一辆、牌照号为津C****0的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同年10月7日、11月29日,被告人刘洋将上述两辆车卖给被害人刘某某,并谎称能为其办理过户,骗取其人民币65000元。

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刘洋又分别从天津市金逸达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市峻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得牌照号为津A****8、津R****5的东风日产奇骏越野车各一辆,后将上述两辆车卖给被害人顾某某、姜某某,并谎称能为其办理过户,骗取二人交付定金共计人民币72000元。

后上述车辆均被租赁公司收回。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刘洋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车辆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庞某某、陈某某等3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等4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洋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27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洋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洋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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