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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洋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91606

   被告人刘洋,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6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东省长清县,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栋**号。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洋涉嫌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刘洋虚构经营环保除虫公司事实,伪造粤房地权证增商字第1002****号房产证、银行转账凭证骗取被害人信任,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多次向被害人索要钱财,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刘洋骗取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268509元、2个黄金戒指(共价值人民币24779元),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4277元。

综上,被告人刘洋共诈骗他人人民币317565元。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刘洋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洋的供述;2.被害人卢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贾某某、姜某某的证言;4.搜查扣押材料;5.辨认材料;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8.书证;9.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洋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卓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洋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5册。

3. 穗埔检刑量建〔2019〕1266号《量刑建议书》3份。

4.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视听资料:光碟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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