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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洋诈骗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刘洋,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31991********,安徽省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镇**村**园**号,现住址:天津市河东区**路**园**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公安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刘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其母亲生病需要手术费及网上贷款提高信用额度等理由,多次骗取津南区居民信某某等多人信任,以借款等名义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钱款后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洋骗取段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3000元后挥霍;

2.2019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洋骗取吴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3200元后挥霍;

3.2019年11月28日至29日,被告人刘洋骗取韩某甲微信转账人民币8000元后挥霍;

4.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刘洋骗取杨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986.11元后挥霍;

5.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刘洋骗取万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42687.9元后挥霍;

6.2020年2月,被告人刘洋骗取贺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6600元后挥霍;

7.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刘洋骗取信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6647元后挥霍。

8.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刘洋骗取韩某乙微信转账人民币800元后挥霍。

综上,被告人刘洋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2921.01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洋被他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表、转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信某某等多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洋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超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洋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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