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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洪禹、张殿辉盗窃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刘洪禹,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镇**街道。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1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8年3月12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殿辉,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镇**村**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洪禹、张殿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1时30分许,经被告人刘洪禹事先踩点后,由张殿辉驾驶车辆载刘洪禹窜至大石桥市**镇**村,从初某甲家院内盗走12只鸽子,从初某乙家院内盗走13只鸽子和一只藏獒犬。破案后被盗的鸽子和藏獒犬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经大石桥市**中心认证:初某甲家被盗的12只鸽子共价值人民币315元 ;初某乙家被盗的13只鸽子和1只藏契犬共价值人民币1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证言4.被害人初某甲、初某乙陈述;5.被告人刘洪禹、张殿辉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洪禹、张殿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洪禹、张殿辉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洪禹、张殿辉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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