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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浩南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诉〔2020〕Z578号 

  被告人刘浩南,男,200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01242000********,汉族,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号,现住成都市郫都区****园。2020年8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浩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刘浩南通过微信收款后,在成都市中海国际社区橙郡三期小区附近,将1包大麻以人民币138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刘浩南在成都市郫都区犀浦街道万科臻园小区门口,将1包大麻以人民币24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钟某某。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刘浩南在上述地点,将1包大麻以人民币53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钟某某。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刘浩南在上述地点,将2包大麻以人民币144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钟某某。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刘浩南在成都市郫都区犀浦街道万科臻园9栋2单元203号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浩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浩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非法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浩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刘浩南具有初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雷

2020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诉讼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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