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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浩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327号 

被告人刘浩,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拘留,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浩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刘浩得知被害人冉某某想购买重庆市大渡口区荣安林雨春风楼盘的房子后,虚构自己有个姑奶奶“云鑫”认识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只要把购房款交给“云鑫”,就可以以低于市场价2000元/米的价格购买到荣安林雨春风楼盘的房子。冉某某同意采取该种方式购买该楼盘房屋后,刘浩注册了一个微信并取名为“云鑫”,后用该微信冒充“云鑫”的名义骗取冉某某向该微信账户支付购房款共计人民币21万元。同时刘浩编造自己已帮冉某某垫付购房款50万元给“云鑫”的理由,骗取冉某某向刘浩自己微信账户转账人民币50万元。上述钱款进入两个微信账户后,均被刘浩提现至自己的银行账户,并用于个人使用。为获取冉某某信任,刘浩还伪造一份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轻轨5干线跳磴站B栋6-1的不动产权利证书交由冉某某,后经核实该房屋信息为虚假不动产信息。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刘浩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建设银行流水、农业银行流水、伪造房产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浩的供述和辩解;

5.微信转账确认笔录、伪造房产证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71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海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静敏

检察官助理 谭超念

                                   2020127

                                

附件:1.被告人刘浩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736688****)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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