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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浪、梁伟盗窃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刘浪,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7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伟,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98********,藏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康定县**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被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7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浪、梁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刘浪、梁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刘浪在邛崃市金桂横街178号、182号盗取被害人王某某一辆玫红色的奇蕾牌电瓶车、一辆红色的倍特牌X6电瓶车。经鉴定,奇蕾牌电瓶车价值1943元,倍特牌X6电瓶车价值1355元;

同日凌晨,被告人刘浪在邛崃市东街444号盗取被害人何某某一辆黑色的倍特牌X5电瓶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075元。

2、2019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浪伙同被告人梁伟在崇州市**街**号一住户家盗取被害人陈某某一辆新日牌电瓶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340元;

同日凌晨,被告人刘浪伙同被告人梁伟在崇州市**街**号一住户家盗取被害人胡某某一辆奇蕾牌电瓶车。经鉴定,该车价值4365元;

同日凌晨,被告人刘浪伙同被告人梁伟在崇州市**街**号一住户家盗取被害人叶某某一辆倍特牌电瓶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788元。

综上,被告人刘浪涉案盗窃金额13866元,被告人梁伟涉案盗窃金额为94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浪、梁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浪、梁伟相互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浪、梁伟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浪、梁伟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忠诚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浪、梁伟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提讯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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