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536号
被告人刘海亮,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镇**街**组**号**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春生,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东辽县**镇**村**组,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海亮、张春生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间,张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先后组织被告人刘海亮、张春生及刘某甲、袁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电脑、平板电脑、手机、手机卡等工具,在微信、点信、密说、乐信等社交聊天软件上建立通讯群,以“老带新”、“炸群”、“建福利群发红包”等方式招揽参赌人员,并将租用的赌博软件盘古机器人PC绑定到通讯群,设定赌博方法及赔率,由每个通讯群操作人员作为庄家,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在通讯群内接受投注,通过微信、支付宝为赌客上下分兑换电子筹码,根据PC28蛋蛋游戏每期开奖结果在群内进行赌博非法获利。被告人刘海亮自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8月20日先后在河北省唐山市汉沽农场鑫源花苑7号楼2门1302室、天津市滨海新区美源庭苑2号楼1803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宜春里15号楼2门205号管理操作赌博群,被告人张春生自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4月11日先后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美源庭苑2号楼1803号、天津市滨海新区澜岸雅苑18号楼2门2702号、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紫润别院6号楼2单元501号管理操作赌博群。被告人刘海亮、张春生依据管理操作各自赌博群的营利情况领取工资。经对涉案银行卡审计,被告人刘海亮涉案赌资累计人民币226万余元,被告人张春生涉案赌资累计人民币558万余元。被告人刘海亮、张春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审计报告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甲、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海亮、张春生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海亮、张春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亮、张春生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建立通讯群招揽赌客,在群内接受投注进行赌博,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海亮、张春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海亮、张春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海亮、张春生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子玉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海亮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2277****);被告人张春生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22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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