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Z214号
被告人刘海兵,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78********,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丰镇市**镇**号村**号,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楼**单元**楼**户。2013年9月10日因吸毒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人民币,同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月20日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分局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5月18日因吸毒被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500元人民币,同日被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公安局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7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海兵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刘海兵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侯某某人民币200元,在其居住的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门口向吸毒人员侯某某、刘某某出售了一小包毒品“料面”。
2、2020年6月5日至6月30日期间,被告人刘海兵分66次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王某某人民币36250元,多次向吸毒人员王某某出售了共计价值33050元人民币的毒品“料面”。
3、2020年6月2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海兵在其居住的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门口以400元人民币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某出售了两小包毒品“料面”。
4、2020年6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刘海兵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侯某某人民币200元,在其居住的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门口向吸毒人员侯某某、刘某某出售了一小包毒品“料面”。
5、2020年6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刘海兵在其居住的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门口以300元人民币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某出售了一小包毒品“料面”。
6、2020年6月28日20时56分许,被告人刘海兵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侯某某人民币200元,在其居住的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门口向吸毒人员侯某某出售了一小包毒品“料面”。
7、2020年6月2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海兵在其居住的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门口以400元人民币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某出售了两小包毒品“料面”。
8、2020年7月2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刘海兵通过微信向微信名为“**”的人员转账7000元人民币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5克,微信名为“**”的人员将放置土制海洛因的位置以图片形式发送给被告人刘海兵,被告人刘海兵又将放置土制海洛因的位置以及图片形式发送给吸毒人员侯某某(微信名:**,微信号:**)并指使侯某某取回其所购买的毒品。侯某某、刘某某依照被告人刘海兵提供的位置前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御水人家”小区西侧彩钢房旁提取毒品时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当场发现并扣押土制海洛因一包,净重4.83克,从被告人刘海兵家中发现并扣押土制海洛因一包,净重0.4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子称两台。
2.书证:(1)刘海兵人员库人员基本信息查询;(2)刘海兵户籍证明;(3)刘海兵人员库查询结果;(4)刘海兵前科记录;(5)接收上交缴获毒品清单;(6)王某某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登记表;(7)王某某前科记录;(8)刘海兵微信支付交易明细;(9)王某某微信交易明细;(10)张某某微信交易支付交易明细。
3.证人证言:(1)张某某询问笔录;(2)刘某某询问笔录;(3)侯某某询问笔录;(4)王某某询问笔录。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刘海兵讯问笔录。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扣押笔录;(2)称重笔录;(3)辨认笔录;(4)刘海兵等五人现场检测报告书。
7.视听资料:光碟十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兵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并被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5.3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晶晶
检察官助理:李梦阳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海兵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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