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诉刑诉〔2018〕863号
被告人刘海军,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84********,汉族,小学文化,原东胜区**大酒店洗浴部法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路**号**栋**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07月04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蔺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东胜区**大酒店洗浴部员工。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巷内平房租住。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05月25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原系东胜区**大酒店洗浴城员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二手车店铺办公室暂住。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05月25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包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东胜区**大酒店洗浴城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东胜区**火锅店员工宿舍暂住。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05月25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东胜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东明,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东胜区**大酒店洗浴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住东胜区**大酒店员工宿舍。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吉林省长春扶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05月25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东胜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侯燕(又名李海霞),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94********,汉族,初中文化,东胜区**大酒店洗浴城收银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住东胜区**大酒店洗浴城。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05月25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住东胜区**小区**-**-**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05月25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东胜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系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花园**-**-**。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8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路**小区**-**-**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8日被东胜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系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代城**-**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东胜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系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号车库,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东胜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海军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蔺某甲、李某某、包某某、吴东明、王某某、李侯燕、杨某某、白某某、张某某、高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9月30日至10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0月14日至11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刘海军、蔺某乙(在逃)、穆 某某(在逃)在东胜区巨力大酒店负一层以开设洗浴场所为掩护,在该浴场组织多名卖淫女子向他人提供有偿性服务,并从中获利。巨力洗浴前经理吴东明、收银员李侯燕、员工蔺某甲、包某某、李某某明知被告人刘海军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受雇于刘海军,协助刘海军组织卖淫并获取提成,其中被告人吴东明负责管理、招募卖淫女,引导嫖客洗浴、发放手牌;被告人李侯燕负责计算核对卖淫收入、发放工作人员和出租车司机提成、招募卖淫女;被告人蔺某甲、包某某、李某某负责为嫖客安排房间和卖淫女,对卖淫活动进行计时。出租车司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白某某、张某某、高某某明知巨力洗浴存在卖淫活动,仍介绍乘客至巨力洗浴嫖娼以赚取提成。
2018年5月23日22时许,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上述犯罪事实,并将被告人蔺某甲、吴东明、王某某、李侯燕、包某某、李某某及9名卖淫女子(其中有2名女子患有性病)当场抓获归案;同年7月4日,被告人刘海军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同年7月8日,经电话传唤,被告人杨某某、白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同年7月18日,经电话传唤,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军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蔺某甲、吴东明、李侯燕、包某某、李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白某某、张某某、高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广伟
2018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海军、蔺某甲、吴东明、王某某、李侯燕、包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白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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