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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海军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刘海军,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村**组**号。因吸食毒品, 于2013年3月5日被随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2月20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海军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陈某某系随州市曾都区**大桥项目部门卫保安,在守门过程中,曾私自收取他人财物后任人进入项目部工地内偷沙。2020年5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刘海军与刘某某等人欲进入该项目部内偷沙(在此一周前,陈某某曾收取刘海军2000元“开门费”),因陈某某不同意开门,刘海军将陈某某推倒,殴打致其左嘴角出血。陈某某报警后,刘海军等人离开现场。尔后,陈某某到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北郊派出所录完笔录返回项目部门卫室时,刘海军持菜刀架在陈某某脖子上,对其头部进行拍打,致陈某某受伤。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脑外伤致右额颞部硬膜下出血(血肿),其损伤属轻伤一级。

2020年6月10日,刘海军接到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北郊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该所接受调查。

被告人刘海军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北郊派出所出具的刘海军的《户籍证明》及《情况说明》、陈某某治疗相关费用明细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刘海军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海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军借故生非、逞强斗狠、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海军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海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敏

2020年9月3

附:

 1.被告人刘海军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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