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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堂、刘天堂等贩卖、运输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检刑诉〔2018〕172号

被告人刘某堂,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住东兴市**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2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天堂,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8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住东兴市**路**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2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逮捕。

被告人韦计昌,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8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住东兴市**栋**单元**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东兴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于2018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2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逮捕。

被告人曾祥烽,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8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路**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2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堂、刘天堂、韦计昌、曾祥烽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8年11月21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堂为贩卖毒品,雇请韦计昌由韦计昌与越南人“阿洪”联系购买毒品,并指使韦计昌于2018年8月8日向“阿洪”支付购买1000克毒品的订金20000元。2018年8月11日,在得知毒品已到货后,刘某堂指使被告人刘天堂去东兴市那良镇里火接手毒品,刘天堂遂联系被告人曾祥烽,二人分别驾驶小汽车、摩托车前往那良镇,后刘天堂指使曾祥烽与韦计昌提供的“阿洪”的号码联系“阿洪”取货,其先前往黄竹路口等候。曾祥烽在“阿洪”的指示下在里火村江边“黄榄树”附近拿到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放进其携带的红色布袋中,并驾驶摩托车携带毒品前往黄竹路口,在黄竹路口将毒品转移至刘天堂驾驶的桂P****2奥迪汽车。刘天堂接手毒品后,驾车前往江山镇欲交给刘某堂,后被公安民警在江山镇莱市场附近抓获,民警在其驾驶的桂P****2奥迪汽车后排座脚垫处缴获红色布袋外包装的疑似毒品一袋。当日刘某堂、韦计昌、曾祥烽分别被抓获归案。经称量,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980.72克;经鉴定,在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9.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小汽车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核称笔录、提取送检笔录、银行交易流水、通话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梁某甲、陆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堂、刘天堂、韦计昌、曾祥烽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等鉴定文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银行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8.短信记录、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堂、韦计昌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并与被告人刘天堂、曾祥烽共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天堂、曾祥烽明知是毒品而共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堂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刘天堂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其二人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韦计昌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曾祥烽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其二人均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韦计昌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梁恪嘉
检 察 员: 刘进平

2018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堂现被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被告人刘天堂现被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因病在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医院第三分院接受治疗;被告人韦计昌、曾祥烽现被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视听光盘拾伍张及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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