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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海建、刘智阳等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刘海建,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家园******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号)。被告人刘海建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1月6日被释放。被告人刘海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8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智阳,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89********,满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刘智阳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刘智阳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8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小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海建、刘智阳、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海建、刘智阳、韩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刘海建、刘智阳、韩某某明知所提供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作违法犯罪活动,仍共同办理多张银行卡、手机卡出售给上家,其中有韩某某卡号62133632999********的农业银行卡。后因未收到卖卡的钱款,被告人刘海建、刘智阳、韩某某共谋待出售的银行卡中有钱款进入后,通过挂失补卡的方式将钱取出。

2020年6月7日,刘某某被电信诈骗的人民币中的49998元、49999元经由他人账户进入被告人韩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刘海建、韩某某得知后,共同通过电话挂失了该银行卡,后刘海建、刘智阳、韩某某等人至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县农业银行,由韩某某补办了银行卡(卡号62133632999********)。随后刘海建、刘智阳、韩某某等人将韩某某农行卡上的10万元转账至金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55906100********),并至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县工商银行将该10万元取出。其中,刘海建分得6万元,刘智阳分得4万元。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刘海建、韩某某在天津市蕲州区**镇**法庭旁**院**室被抓获,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刘智阳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新车站北门安能物流被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海建、刘智阳、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5.搜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建、刘智阳、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海建、刘智阳、韩某某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海建、刘智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海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海建、刘智阳、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慧

检察官助理:许雅峰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海建、刘智阳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多伦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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