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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海林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刘海林,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号,住武汉市黄陂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被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盗窃,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海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于2020年6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刘海林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海林先后7次至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武汉市汉阳区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刘海林共盗得现金20000港元、700加元、人民币40300余元及价值合计人民币45661元的铂金项链、黄金手镯等物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刘海林采取撬门后插片开锁方式进入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湾小区荷苑25栋2单元304室内,盗走杨某甲的铂金项链1条、翡翠吊坠1个、黄金耳钉1对、白黄鹤楼香烟5条、苹果6S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经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上述被盗铂金项链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870元。

2.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刘海林采取撬门后插片开锁方式进入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香奈天鹅湖小区206栋1单元604室内,盗走赵某某的黄金手镯1个、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经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0451元。

3.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海林采取翻窗方式进入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香奈天鹅湖小区406栋1单元605室内,盗走徐某某的铂金钻戒1个。经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铂金钻戒价值人民币500元。

4.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刘海林采取撬门后插片开锁方式进入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恒大名都小区26栋2单元301室内,盗走杨某乙华为笔记本电脑1台、黄金手链1条。经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上述被盗华为笔记本电脑和黄金手链共计价值人民币5240元。

5.2019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海林采取撬门后插片开锁方式进入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香奈天鹅湖小区4栋2单元101室陈某某家中,未盗得财物后离开。

6.2019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海林采取撬门后插片开锁方式进入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湾小区荷苑15栋3单元102室内,盗走邱某某现金人民币300余元。

7.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刘海林采取踢门入室方式进入武汉市汉阳区南国明珠二期2栋1单元501室内,盗走李某某现金人民币34000元、20000港元、700加元、黄金手链15条、黄金吊坠25条、铂金项链3条、翡翠戒指2枚、蜜蜡吊坠1个、翡翠吊坠1个、碧玺手链1条、玉项链(330克)1条、玉项链(327克)1条、玉项链(149克)1条、褐色短款皮钱夹1个。经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上述被盗黄金手链等物品(不含褐色短款皮钱夹)共计价值人民币24600元。

被告人刘海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刘海林及王某甲处扣押涉案财物若干,并将碧玺手链(1条)、玉项链(3条)、蜜蜡吊坠(1条)、翡翠吊坠(1条)、翡翠戒指(2枚)、铂金项链(3条)、褐色短款皮钱夹(1个)发还给李某某,将铂金翡翠吊坠(1个)、苹果6S手机(1部)发还给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刘海林身份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DNA比对结果、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发票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王某乙、王某甲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赵某某、徐某某、杨某乙、陈某某、邱某某、李某某陈述;4.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书(含照片);6.抓获经过、办案说明;7.作案现场监控视频;8.被告人刘海林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海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海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海林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海林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亮

检察官助理:肖梦如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海林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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