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7345号
被告人刘海根,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1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路**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海域香廷**栋**单元**室。2015年9月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9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1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9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超,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街**巷**号**单元**室,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解放西路东方明珠城**栋**室。2017年11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2019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海根、严超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海根、严超因在被害人郑某某开设的赌场内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刑,且在两人羁押期间郑某某、被害人刘某某没有进行探望因此怀恨在心。2018年底至2019年初,刘海根单独或指使严超以郑某某、刘某某及家属的人身安全以及举报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为要挟索要钱财。刘某某被迫于2019年1月8日、2月4日两次通过银行转账向刘海根分别支付了人民币20万元和人民币10万元。案发后,刘海根退还了人民币30万元并取得郑某某、刘某某的谅解。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刘海根、严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郑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熊某某、谭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海根、严超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海根、严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根、严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二次强行索要他人人民币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分别判处刘海根、严超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宁晓玉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海根、严超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柒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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